员工修脚加盟合同—陕西赵氏足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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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陕西赵氏足业服务有限公司
加盟热线:400-855-8801
公司地址:陕西省蒲城县解放路南段路西
公司网址:www.zszy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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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修脚加盟合同》

 

甲方(特许方):陕西赵氏足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被特许方):   

 

 

甲方和乙方都必须明白,签定合同,双方都必须遵照合同的约定办事,将顾客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只有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店里才能生意兴旺,公司才能基业常青。甲乙双方是同生存、共命运的一个整体,业绩相辅相成,生命休戚相关。一个店的经营,同样要影响其他的加盟店和整个公司品牌的形象,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乙方加盟店依法自行独立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相关配套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经营期间发生的如员工打架、致顾客损害、关店逃逸等任何纠纷事故均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承诺: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均已看过,保证照章执行,若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双方同意恪守本合同各条之约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间:_______________

 

 

甲方:陕西赵氏足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

 

陕西赵氏足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宏扬中华传统足疗修脚文化,推广知名品牌,本着“你发财,我发展”的原则,实施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创新模式。甲、乙双方在合法、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特许经营权的获得和授予

1、甲方将自己拥有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商标、图形及文字、经营模式和专有的技术秘诀等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予乙方使用,并对乙方提供经营、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2、乙方完全同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甲方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的“赵氏足乙堂”商标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秘诀、VI系统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资源。

3、特许权是本合同产生的一项合同权利,随本合同的生效而产生,随本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4、乙方特许权的行使仅限于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本合同进行。

二、加盟店的地点、资格、期限及续签

1、地点:乙方在位于__ 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__路___号,开办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名称为《赵氏足乙堂》______________店。

2、资格: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加盟店的个体营业执照,乙方为该店的负责人,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招聘权、解雇权,独立享受经营成果,自行承担该店的一切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自主承担经营风险,未办理营业执照等非法经营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店的任何纠纷,该店发生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本合同有效期为__年,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

__月__日止。加盟期限届满之前30—60天,由加盟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续签事宜,未申请或者协商不成时,加盟合同终止。

4、由于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办事而违规经营,甲方可以不再给乙方办理续签手续,当年期满时,合同终止,乙方所交的特许加盟品牌使用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特许加盟品牌使用费及合法经营保证金

1、特许加盟品牌使用费(以下简称加盟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特许乙方为甲方加盟店,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15000元【其中包括品牌使用费人民币7500_元、代收培训费人民币5000元、代收前期店面统一策划费人民币2500元】,获得《赵氏足乙堂》品牌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本加盟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经营,合同期限顺延,品牌使用费按年缴纳,每年缴4000元。

2、合法经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依据《合同法》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的维护品牌合法性、权威性措施。签订本加盟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

3、保证金退还条件及程序

    保证金是以《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相关条款收取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的款项。退还时,不计算利息。

    在合同期限到期,加盟商不再继续经营的;合同执行期间,有特殊原因,加盟商需转让店面经甲方同意的;合同执行期间,遇特殊原因,加盟商终止经营的,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1)乙方经营期间,没有任何违反本加盟协议约定及甲方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2)乙方通过报纸刊登、网站公示、店面粘贴通告等方法综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间未有投诉、顾客主张权利及其它对品牌有影响的行为。

(3)乙方能按时完成公司所制定的战略目标任务,在经营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退还程序:公示期满后,没有以上情形的,由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退还,并须交回保证金收据。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乙方使用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为甲方的合法注册商标或专有标识。

2、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在距离乙方加盟店沿途1公里或1.2公里内,不再特许开设第二家使用《赵氏足乙堂》商标名称的加盟店。凡在1公里或1.2公里的规定距离内开第二家店的必须书面申请,并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报送总公司备案。

3、甲方协助乙方筹建特许加盟店,包括店铺选址、装修风格、VI形象设计、设备选购,以及开业策划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加盟时没有赠品,乙方需要公司任何物品时按店面价格交钱购买。甲方收取有偿提供的资料、物件和宣传品,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整。(此4500元包含的物品按陕赵发字第201801号文件执行)。

5、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升级涉及本品牌的方案、设计、宣传资料、工作刀具和重新统一工作制服,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根据新的方案及时推广使用。其中升级后的方案和设计甲方免费提供。宣传资料、工作刀具和工作制服及新的经营改进方案按甲方公司规定的价格由乙方另行按时交钱购置。

6、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为乙方加盟店人员一次性同时进行专业免费培训,但培训人员最多不能超过6人,包括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相关培训和指导。培训地点由甲方选定,乙方必须承担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全部的交通费用及其他所有费用。培训期为一至两个月。培训期满后由甲方安排专人进行考核测试,考核合格者才具备上岗条件。不合格者可以继续培训,直至合格。乙方如要增加培训名额,除自行解决交通费用并承担其他所需费用外,每增加一名加收培训费用1000.00元。

7、乙方加盟店开始营业的第一个月,甲方不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驻店指导。

8、为了甲方公司的声誉和其他加盟店的利益,甲方可对各加盟店随时抽查和定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按甲方公司《七项标准》等规定经营的店,将对该店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对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店,甲方有权取消该店的加盟资格,该店所交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在乙方该店所在地附近重新开店,乙方不得干涉和阻拦。乙方还要无条件的撤换《赵氏足乙堂》的门头和店内所有有关赵氏足乙堂的一切标志和图像,如一星期内不更换者,视为乙方侵权,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品牌带来的损失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违约或者违规行为时,甲方有权(1)批评教育;(2)下发整改意见书;(3)罚款;(4)解除合同,撤销加盟资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以加盟店的身份接受甲方授权,保证按照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的标准、期限和地域去合法经营,可以使用《赵氏足乙堂》的商标、图形、文字、标识和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无形资产。按照加盟合同、《 七项标准》和《员工培训手册》等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

2、特别约定: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加盟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乙方加盟店依法自行独立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相关配套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经营期间发生的如员工打架、致顾客损害、关店逃逸等任何纠纷事故均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全权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自己开店的地址在合同的约定地点。乙方店的选址必须离周边其它《赵氏足乙堂》相距1公里或1.2公里以外,1公里以上到1.2公里以内必须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并说明情况,报总公司备案方可;按所签合同的规定,若离其它店不足1公里或1.2公里时,该范围内的其他加盟商不签字同意时,乙方就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搬迁到1公里或1.2公里之外,所有费用由乙方自己全部负担;若不搬迁时,就视为乙方放弃加盟,撤销乙方加盟资格来处理,所交的加盟费用和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不得使用《赵氏足乙堂》品牌,甲方有权请工商部门撤销其门头及店内所有《赵氏足乙堂》的标志和挂图,7天内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4、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甲方的经营策略、技术等商业秘密让第三人知晓,不得将相关的商标、图形、文字、标志转交第三人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维护《赵氏足乙堂》品牌的良好公众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该品牌形象的行为,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将甲方所供给的专用修护产品向外倒卖,一经发现,第一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如不按时上交违约金,或第三次违规批量倒卖时视为乙方自己放弃加盟资格,甲方有权终止本特许加盟合同,已收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6、在合同期内,乙方开业的当月要向甲方交纳1000.00元专用修护产品费,以后每月20日前乙方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时都必向甲方支付专用修护产品费用1000.00元,乙方款到,甲方发货。如果乙方店内专用修护产品积压较多时,这1000元仍必须交纳,但是乙方可以购买1000元公司的其他可销售产品;若要买别的产品时,必须每月15日前将下一个月要购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报给甲方公司,以备发货。到时未报变更计划者,下一个月仍按交1000元购整箱专用修护产品来处理。店内专用修护产品甲方给每种修护产品均标出价格,乙方店内再需要其它修护产品时,必须照价交钱购买。每月按时打入修护产品款的,发货的物流费用由甲方负担,但是要求快递到店或铁路、飞机发货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不按规定时间打款的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同时,如乙方不按照规定时间交修护产品费,第一个月未交修护产品费时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二个月再不交修护产品费时,按自动放弃加盟处理,本合同终止。乙方开店时所交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也可登报声明撤销乙方加盟资格。且为了顾客的利益,甲方有权在附近重开加盟店,乙方不得干涉。乙方若再从事足疗修脚行业,就必须拆掉《赵氏足乙堂专业修脚房》的门头和店内的一切有关《赵氏足乙堂》的标志、图像和铜牌等。否则,甲方可要求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也可向法院依法起诉乙方的违约行为。

7、为了做好市场调研,帮助提升经营技巧,也便于在乙方经营不良时甲方帮助指导,乙方应积极的向甲方反馈市场情况,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负责人、店长和员工的信息以及真实的经营财务报表。

8、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迁址,或将特许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如遇特殊原因需转让或迁址,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在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或迁址。甲方同意转让的,受让人必须同意原特许加盟合同中关于乙方的条款全部适用于自己,乙方也必须在甲方指派人员见证下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到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凡是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加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均由转让方承担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转让人无法找到时,该私转店的一切债务和纠纷,受让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9、在有人买断前,乙方可优先买断除省会城市以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有权根据合同独家经营或吸收加盟商。买断的费用根据城市的人口数量和经济水平,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要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具体价格和买断合同另行协商确定,买断后乙方在经营中及吸收加盟商时必须遵照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10、乙方保证在店内安装甲方规定品牌和型号的监控系统后方准开业,店内安装网线供ID卡查询使用。各项标准都达到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验收方法:

① 现场验收            

② 全店照片(以不同角度全部展示店面的照片发到公司备案,方便公司在网上帮店面宣传)

11、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不在加盟店外的其他场所,实施或帮助他人实施与“赵氏足乙堂”行业、经营方式相同或相类似的营业行为。

(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甲方提供的全套经营手册和其它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撤除销毁《赵氏足乙堂》品牌标志、图形等相关营业用的象征性标志。

(3)为了减少员工非正常流动,避免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加盟店制度的员工给其他店带来损失,乙方应在加盟店开始营业的三日内,将本店员工资料(员工相片、身份证复印件、档案表)向甲方备案,有员工离职、辞职时,应在三日内,将相关文件或材料向甲方备案。

(4)乙方不得在《陕西赵氏足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加盟店以高工资、高福利去挖员工或收留他店乱跑的员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收的加盟费、转让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保证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店长会议,不来开会的每年累计不能超过三次,超过三次视为自己放弃加盟资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开会迟到者罚款100.00元,旷会者罚款200.00元(中途早退者罚款100.00元)开会手机响者罚款50.00元。店内员工上岗时必须着工装戴工牌,一人不着工装罚款100.00元,有两个人不着工装时罚款200.00元,以此类推。

(6)自制的预付费式会员卡和变相的会员卡,一律取消。如乙方店内因此种卡引起的任何纠纷和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乙方店内私自制作的旧会员卡和变相制的假卡以及采取登记会员被查实时,处罚将按特许连锁合同第八项违约责任中的第6条的标准予以执行处罚。甲方只承认由甲方制作的ID智能卡,乙方开业前必须向甲方交钱给店内安装ID卡系统,不安装ID卡系统的店就不是《赵氏足乙堂》的店,坚决不准开业(特殊地区不能安装ID卡系统的,经甲方批准后除外),乙方保证:ID卡系统正常使用,并保证每日打入总部的充值款与ID卡系统一致,当天的充值款必须在次日的2点前打入总部账户;如果有一次未打入总部账户时要警告但不予罚款;如果有两次未打入总部账户时罚款3000元;如果有三次未打入总部账户时罚款5000元,罚款必须当日交清,如果不愿意交纳罚款时,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乙方加盟时所交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详细阅看了此项规定,没有异议,同意照此规定执行。

(7)在本《加盟合同》签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乙方还未开店的,甲方将解除与乙方的加盟合同,收回授予乙方的特殊经营权。所交的加盟费将不予退还,而保证金按规定退给乙方。

(8)乙方一旦签订合同,无论任何原因不再继续开店时,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保证金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9)甲方颁布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

六、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下列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终止合同,已经履行的继续有效,不能履行的不再履行。遇到不可抗力时,区别不同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做如下处理:

1、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遇上不可抗力,有条件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尽量减轻或排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解释事情的发生并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2、本合同内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3、乙方开的店遇到不可抗力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暂时停业,甲方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3个月的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停业期间乙方免交当月药费,若乙方不向甲方申请报停,也不交纳药费或是报停超过三个月时,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加盟经营权,所交的加盟费不予退还;所交的保证金则按保证金退还管理办法执行。

4、乙方开的店遇到拆迁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原地继续经营时,乙方需向甲方申请迁址,甲方同意后搬迁的店必须按老店的开业时间计算加盟年限,搬迁只给三个月的时限,乙方可在原地址附近或是在原地址的30公里之内找新地开店,县(区)与县(区)之间不得迁址,但乙方原店的顾客,乙方要无条件全部负责到底。若是乙方关门后三个月内未找到合适的地点开业,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加盟经营权,所交的加盟费不予退还,所交的保证金则按保证金退还管理办法执行。

七、保密约定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套经营手册和其它资料均是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让第三人使用或知悉。

2、合同一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只限于对方在本合同规定项目中,为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的责任和义务而使用。

3、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内及终止后两年内有效。

八、 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甲方的经营制度、技术秘诀、专用产品与信息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让第三人知悉,相关商标、图形或其它营业象征性标志亦不得交由第三人利用。如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终止合同,并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店、赠与、迁址、关店逃跑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外给予赔偿,乙方找不着时,由受让方或现在经营者承担此项的全部赔偿。

3、乙方在加盟店外的其他场所再开别的品牌的修脚店或帮助他人实施与《赵氏足乙堂》经营形式、行业相同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此种行为,并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未在本合同终止后的10天内,将甲方提供的全套经营手册和其它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撤除所有涉及《赵氏足乙堂》品牌的标志、标识的,则要支付甲方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5、乙方收留其他店乱跑的员工或以高工资从其他加盟店挖(技师)员工的,除将所收人员退回外,第一次留人或挖人时,要向甲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要支付10000.00元的违约金,第三次要支付500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时,甲方有权终止其加盟合同、同时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

6不得将甲方所供给的专用修护产品向外倒卖,如有违反,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须向甲方第一次承担5000.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承担1000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不及时主动支付违约金或第三次使用倒买的外来产品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加盟合同,乙方所交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加盟合同后,乙方还在继续使用《赵氏足乙堂》的门头、商标和店内有关《赵氏足乙堂》的标志、图像的展板等,除停止使用外,须向甲方承担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7、如果乙方不按照规定时间买够规定数额的产品,说明乙方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下去了,就要对乙方做出如下的处理:第一个月未买够产品时从保证金中扣除或警告,第二个月再不买够产品时,按乙方自动放弃加盟处理,本合同终止,乙方详细阅看了本条规定,保证没有异议,同意遵照公司的规定执行;乙方开店时所交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8、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和保证金的,须按日向甲方支付未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

9、乙方未安装监控系统或者未安装能正常使用的ID卡系统以及达不到开业标准时,未经甲方批准就擅自开业的,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不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加盟合同,所交加盟费与保证金不予退还。

10、乙方在加盟期间,无论在经营期间的ID卡充值及消费,产品销售及其他任何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诚实经营,不得做假。若有做假去欺骗顾客和甲方时,一经查实,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若不按时交纳罚款者或第三次做假被查实时,将立即取消乙方加盟资格,所交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11、乙方未经总部允许不得私自经营与赵氏足乙堂无关的其他品牌进入本店销售,如:产品。一经发现,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特许加盟合同,已收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约定

1、乙方在加盟前必须仔细阅读各种相关资料,详细考察市场,经营有风险,慎重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合同》一旦签订完毕后,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2、甲方公司的《七项标准》、《员工培训手册》及以后甲方依据市场发展新出的相关文件和通告都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将来双方签署的其他文本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依据新发的文件办事,视为乙方违约。

3、本合同内容不得任意更改,除非应合同一方的要求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签章后,方可被各方所遵守。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且受国家法律保护。

5、在履行合同中如有违规事件发生,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引起的除外)

6、乙方须按加盟条件提供个人真实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乙方若带领他人来公司加盟成功后,若是按社会加盟标准收费的,公司给乙方1000元奖励;若是按员工加盟标准收费的,公司不再奖励。若乙方自己另开第二家店时,若是按社会加盟标准收费的,公司给乙方在加盟费上优惠10%,若是按员工加盟标准收费的将不再优惠;但可用第一家店来担保,对第二家店免收保证金。

8、甲方注册号为91610526305502079Y,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认定为本合同的违约标底依据使用。

9、特别约定:发生争议或重大问题,调解无效,起诉于甲方当事人的户口住所地,蒲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10、注: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总部公章:

                                         

 

                                                  

附 件:

1、陕赵发字第201801号文件;201802号文件;201803号文件;201805号文件

2、 公司的《七项标准》和《员工培训手册》

 

 

每年合同延续签字表:

年 份

日 期

甲 方

乙 方

备注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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